夏政复决〔2022〕13号
发布日期:2022-05-19 10:55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进行的处理,于2022年4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调查核实,重新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9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泰旗舰店”花费16.8元购买了一份“塑料盒”。后因认为该产品是典型的“三无”产品,且不合格塑料会释放有毒有害物质,遂于2022年1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商家。被申请人2022年2月14日在平台回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不立案理由是春节工厂放假,后续处理问题执法人员会直接联系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可直至2022年3月31日,申请人都未收到任何后续的回复。所以认为被申请人前期是虚假回复,并未履行调查核实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对涉事的“一次性塑料盒”生产厂家“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调查。经查,该公司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调查人员在该公司成品仓库随机抽查了10箱产品,抽查的10箱产品外包装上均印有产品标签,标有品名、材质、数量、体积、制造商、保质期、出厂日期、粘贴有产品合格证。该公司现场提供了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公司生产的塑料碗监督抽检检验的报告,报告显示:“色泽正常、无异臭、无不洁物”,检验结果为合格。
二、申请人所反映的后续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回复的情况不实。被申请2022年2月15日对涉事公司进行了检查,2022年2月17日9时57分通过电话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并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10时01分添加申请人微信号,将调查结果和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发送到申请人微信上。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泰旗舰店”花费16.8元购买了一份“塑料盒”。后因认为该产品是典型的“三无”产品,且不合格塑料会释放有毒有害物质,遂于2022年1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商家。被申请人2022年2月14日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不立案理由是春节工厂放假,无法进行调查,后续处理问题执法人员会直接联系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2022年2月15日涉事的“一次性塑料盒”生产厂家“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复工后,被申请人对其开展了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塑料盒”并非“三无”产品,是符合检验要求的合格产品。
被申请人工作人员2022年2月17日9时57分通过电话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并于同年2月17日上午10时01分添加申请人微信号,将调查结果和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发送到申请人微信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12315平台举报网页截图;
2、申请人提供的在拼多多购买“塑料盒”的交易情况截图;
3、被申请人提供的通过电话、微信回复申请人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检验报告的通话记录及微信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
一是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申请人所购买的“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塑料盒”是符合检验要求的合格产品。所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内容适当。
二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已经依法尽到了调查核实义务,认为申请人举报的事实不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12315平台、电话、微信将调查结果回复了申请人。故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